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交)决字[2025]第007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溪口镇黄龙居委*******,现住双溪口镇黄龙居委*******。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3时39分许,违法人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粤××××××号小型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遇仙桥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23年8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常平大队查获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酒精呼气单。2、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3、违法人身份资料及车辆资料。4、强制措施凭证。5、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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