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刑)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松从汝×县××镇××社区××街93号家中步行至汝×县××城五谷丰登早餐店旁的巷子时,发现受害人李×停放在巷子内的一辆红色豪江牌男士摩托车,且该车辆钥匙未拔,随后,违法行为人唐×松使用车钥匙将该车发动,驾驶该车辆前往汝×县××学校附近后,唐×松又将该摩托车骑回家门口停放。当天下午17时许,唐×松听到门口有收废品的吆喝声,便想到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卖掉换钱,随即,唐×松与收废品的老板商定以3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卖掉,之后,唐×松将出售盗窃来的摩托车所得的300元现金挥霍完,被盗摩托车价值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2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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