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松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松柏*******。
现查明:2014年8、9月份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徐**在江永县松X瑶族乡水X村十X组XX号的家中,利用在国网公司主线上搭线取电的方式偷电用于日常生活。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窃取电费(电费单价:0.588元/度)约3562.6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追缴电费计算书;现场勘验;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徐**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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