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59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9时50分许,违法人黄×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沿S334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醪田镇文×村×上组路段时,与行人张×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贞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违法人黄×金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人张×贞陈述2、违法人黄×金供述3、车辆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受害人张×贞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7、调查记录和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