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375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谢×露在无工作无储蓄且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7月19日17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消费267元,于2025年7月20日的16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消费152元,于2025年7月21日11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消费266元。
  以上事实有谢×露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