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5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接龙*******,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接龙*******。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6时10分许,怀化市鹤城区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刘某帆与其同事在怀化市鹤城区高铁南站B1停车场正常对一辆白色小轿车执法时,司机杨X明拒绝配合执法,并驾驶车辆对着刘某帆冲撞,冲撞后杨X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勘验、试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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