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严)决字[2025]第0762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xx在严塘镇湖城桥下加钉摆放卖西瓜的摊位,遭到了同卖西瓜的周x言语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受害人谢xx在该过程中在其本人摊位后手持手机进行拍照录像,杨xx认为谢xx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走到谢xx摊位前,一边对其辱骂一边双手抱起谢xx摊位上的一无籽西瓜举到其肩膀位置时,将西瓜砸向正在拍摄的谢xx。造成谢xx左膝部位轻微红肿,后经新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及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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