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坪)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违法行为人易X云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聊天的方式在江定国处下注“地下六合彩”,易X云当日在江定国处下注“地下六合彩”特码03、15两个号码,共计20元“地下六合彩”码单。易X云总共在江定国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500余次,总计赌资398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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