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山羊*******,现住安化县平口镇山羊*******。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0时许,李X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公安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化县平口镇新X村其自家菜地出发,行驶至安化县平口镇XX社区XX资江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车合一照片、无证证明、车辆查询信息以及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李**的行为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