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交)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桂花*******,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9时51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洪江区劳动路洪江区广场路路段进行夜查整治时,发现杨XX饮酒后驾驶湘N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值含量为54mg/100ml。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到杨XX于2024年09月0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故本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