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桂)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桂塘*******,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向X东通过“闲鱼”APP平台与诈骗人员联系,并使用自己实名登记的131XXXX7990电话号码按照诈骗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获利0元。另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暂未发现131XXXX7990号码有涉案情况。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线索下发表、违法行为人向X东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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