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直)决字[2025]第0049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1时50分许,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三桥桥下路段执勤时,驾驶员宋某驾驶一辆湘N××××××的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驾驶员宋某于2019年9月17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在正清路与湖天南路化工厂交叉路口路段查获并处罚过的记录,驾驶员×××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音频、车辆信息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酒驾前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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