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苗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9时39分许,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53线1380公里200米慈利县苗市镇苗市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慈利县交通警察民警查获,对程××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是5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程××于2022年3月24日、2023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故程××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程××的陈述、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程××第一次、第二次酒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及所驾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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