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已婚)与违法行为人卿XX系情人关系,两人保持了17年关系,2025年以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引发矛盾,经黄桥派出所和黄桥镇司法所多次调解,205年4月23日,经黄桥镇司法所调解周XX和卿XX自愿签订协议和平分手。2025年7月20日0时许,卿XX发现周**违反协议,继续与“谢XX”来往,遂冲到“谢XX”家对周XX进行辱骂并拍照,后与周XX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对对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周XX用拳头殴打了卿XX头部将卿XX头盔打坏,还打了卿XX手臂,并用脚踢了卿XX肚子。卿XX对周XX进行撕扯,并捡来木凳殴打周XX头部一下。卿XX手臂淤青等伤势均为皮外伤,周XX头部被砸肿一个包为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陈述;同案人卿XX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天网监控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