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欧莱*******。
现查明:2021年09月03日晚上17时许,杨某和几个朋友在XX市XX区XX附近的“茶悦荟”饭店吃饭,期间杨某喝了3瓶500ML的啤酒,散场后杨某驾车准备回家。当晚23时32分,杨某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XX路XX大道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3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杨某还曾于2019年04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交警支队处罚,2020年09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交警支队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杨某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是吊销,杨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醉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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