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沾)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三*******,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
现查明: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胡××在桃江县沾溪镇刘××处以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进行赌博,以每期至少投注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共投注70期,共计投注金额达4095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等级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可以证实其赌博的违法事实。3.上线刘××的供述可以证实其违法事实。4.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可以证实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情况。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其身份信息以及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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