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有)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茅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茅竹*******。
  现查明:2024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 犯罪嫌疑人刘某、柏某阳(已移送起诉)、阳某坤(已移送起诉),同于雯群(系刘某妻子)、黄某刚、邓某杰等人在祁阳市长虹街道祁阳大道欢乐世界22号十点半音乐吧喝酒吃宵夜,邓某华(已作行政处罚)、王某(已作行政处罚)、黄某(已作行政处罚)坐在与其相隔一个卡座的位置吃宵夜。期间,刘某误以为DJ台上的打碟的王某是店里的工作人员,遂要求其换一首DJ歌,王某没有搭理刘某,刘某心生不满,回到卡座后将桌子上的酒杯、酒水等物品踢倒在地,并将此事告知在场的阳某坤、柏某阳、于雯群、黄某刚、邓某杰,柏某阳听后将桌子直接掀翻在地,王某、云华、黄某走到刘某桌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推搡、对骂。阳某坤动手推王某,王某朝阳某坤的腿部踢了一脚,邓某华为王某出气,用易拉罐瓶砸了一下阳某坤的头部,阳某坤冲上前扯住邓某华的衣服,用手击打其头部,将邓某华打倒在地,导致邓某华右眼角眉骨受伤。违法行为人郭嘉鹏扯住阳某坤衣服想将其与邓某华分开,柏某阳见状用手箍住郭嘉鹏头部,并朝其头部打了一两拳。期间,刘某从桌上拿起玻璃杯欲对对方进行还击,后被其妻子于雯群拦下,并被拖至店外。双方被分开后,黄某用手箍住柏某阳头部,违法行为人邓某杰上前箍住黄某的头部,阳某坤从桌上拿了一个玻璃杯走到邓某杰身旁给其帮忙,将黄某推倒在地。邓某华因眉骨被打伤,感觉气不过,于是拿起一个装冰块的不锈钢小桶朝阳某坤的头部砸了一下,后被阳某坤朋友拉开,接着,王某使用烟灰缸砸阳某坤的头部,阳某坤用手中的玻璃杯砸王某头部进行还击,双方互相砸了数下,黄某起身后,和违法行为人郭嘉鹏一起帮邓某华、王某打阳某坤,朝阳某坤的头部打了数拳。没一会,犯罪嫌疑人刘某返回店内,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冲向邓某华、王某等人,后被其妻子将酒瓶抢下。柏某阳见状冲上前将邓某华、王某、黄某等人推倒在角落里,和邓某华、王某、黄某、郭嘉鹏等人扭打一起,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多次使用拳头对邓某华、王某两人的头部进行击打,导致邓某华、王某头部受伤。犯罪嫌疑人柏某阳分别将王某、邓某华推倒在沙发上,并用手掐邓某华脖子。经祁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邓某华、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黄某不构成轻微伤;阳某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黄勇刚陈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刘凯、阳立坤、柏明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