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不决字[2025]第0179号
违法行为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0时许、7月8日21时许、7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戴启航、颜业林、谢桂丰、廖湘清、刘平、张湘明、鲁洪武、陈智武等人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军人汽修修理店、莲花镇五丰村戴启航家中,采取以单注最低20元的“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违法人行为人戴启航输8千余元、违法人行为人颜业林输330元、违法人行为人谢桂丰输600元、违法人行为人廖湘清赢340元、违法人行为人刘平赢2100元、违法人行为人张湘明输400元、违法人行为人鲁洪武赢1300元、违法人行为人陈智武输800元,违法人行为人许*从中抽水400元用于购买香烟槟榔提供给参与赌博者。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物证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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