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兰)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桂柳路*******,现住广西柳州市桂柳路*******。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李XX与田XX在江永县兰溪瑶族乡XX服务部财务室与工作人员唐X结算养猪相关费用,李XX因唐X说话态度不好,辱骂唐X,唐X听闻后从椅子上冲出去要打李XX,被田XX拉住。双方继续争吵,互相言语挑衅,争吵的过程中唐X又冲上去要打李XX,李XX后退时用拳头打了唐X右胸部两、三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XX的陈述与申辩;唐X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