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德)决字[2025]第005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德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吴**驾驶电动车进入德山碧桂园小区,将电动车停放在2栋楼下后,进入2栋公寓楼,乘坐电梯至15楼,再从消防通道走到14楼,将黄辉瑶放置在14楼消防通道晾衣架上的2条女士白色三角内裤偷走,在消防通道楼梯中摸、闻内裤并自慰后,将内裤扔在碧桂园小区4栋与5栋之间的垃圾箱内,然后骑电动车离开碧桂园小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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