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经)决字[2025]第0335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18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道XX电器维修中心老板覃X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网购的木马软件登入海尔集团售后HCC系统,并以编造虚假安装和维修记录的方式,先后编造海尔电器的虚假维修和安装记录共计39条,分多次从海尔集团处骗取售后维修资金共计2387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覃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海尔公司下发的通道XX电器维修中心虚假安装和维修记录;4、通道XX电器维修中心银行卡的资金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到案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2387元予以追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