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日,株洲市天元区×××××幼儿园,未按相关流程及未认真审核相关证件,非法聘用一名叫KUMAR ×××××× 巴基斯坦男子当该幼儿园的外教老师,KUMAR ××××××在幼儿园共上了10堂课,以每堂课250元计算工资,共支付其工资2500元。
  以上事实有KUMAR ××××××的询问笔录,毛×的询问笔录,上课的光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