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8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罗洪*******,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罗洪*******。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1时许,袁XX散步时经过隆回县XXX街道XXXX小区侧门时,发现地上有一把电动车钥匙,刚好旁边停了几辆电动车,袁XX随即用捡到的这把电动车钥匙将停在旁边的一辆黄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