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路19*******,现住沅江市琼湖路19*******。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斌曾于2020年10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7月21日12时13分,李×斌又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X011线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 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5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第二次酒驾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