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17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10时许,在炎陵县霞阳镇苏洲路,刘××前往左××、谭××经营的土鸡店向左××儿子左××询问欠款事宜,谭××因不满刘××前来要钱与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谭××挥打、抓了刘××的手臂及肩膀处,造成刘××手臂处擦伤。左××回到店内后从附近邻居口中得知其妻子谭××与刘××发生冲突,走到刘××面前打了其一巴掌,经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截止2025年7月18日,左××共赔偿刘××22553.34元,因此事产生的医药费、食宿费、交通费已全部赔偿。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收条及收款说明、户籍证明、历次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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