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板)决字[2025]第089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5年6月在位于板桥乡李家山村朱登伟开的李家山茶馆内采用上分的形式参与“打渔机”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李**一共赌博两次(具体时间违法行为人记不清),共下注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