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洋沙*******。
现查明:2022年11月26日08时58分,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7日02时42分许,秦*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0HV1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阴县袁家铺镇袁家铺红绿灯前路段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29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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