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澧县澧阳街道羊鼓*******。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陆×将自己在澧县澧阳街道××××酒庄的房屋出租给违法行为人张××开设游戏室,给赌客提供场地利用打鱼机电游赌博。
其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陆×、蒋××、揭×、张××、戴×等人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4、打鱼机的认定意见;5、户籍信息;6、其它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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