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蒋××(经查出生年月为1951年)、揭×在澧县澧阳街道安卡夫人酒庄违法行为人张平平开设的游戏室内,利用打鱼机进行电游赌博,其已构成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蒋××、揭×、陆×、张××、戴×等人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4、打鱼机的认定意见;5、户籍信息;6、其它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