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07年1月23日,蔡X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7月8日,7月13日,蔡X两次在益阳市赫山区采用注射的方式吸毒了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