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澧县澧阳街道金丰*******。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戴×在澧县澧阳街道××××酒庄违法行为人张××开设的游戏室内打招呼,为利用打鱼机进行电游赌博的赌客上下分。 其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戴×、蒋××、揭×、陆×、张××等人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4、打鱼机的认定意见;5、户籍信息;6、其它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