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水)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临武县国际小区5*******。
  现查明:2025年04月07日至2025年04月10日,在临武县武水镇同某村委三某堂村一间废弃的砖瓦房内,赖某法、李某、文某平、文某永、谭某、邓某军、刘某方参与“虾公鲤鱼”赌博,下注额度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现场查获赌资2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赖某法的询问笔录、李某的询问笔录、文某平的询问笔录、文某永的询问笔录、谭某的询问笔录、邓某军的询问笔录、刘某方的询问笔录;赌场内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