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游)决字[2025]第1807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新化县游家镇栗兴*******。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违法人员邹X华以“养猪场有臭味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阻拦新化县XX农牧有限公司游家镇XX村养猪场运输猪仔车辆、猪饲料车辆、装粪水车辆正常通行,导致养猪场日常生产受影响,公安机关接警后联合游家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到现场进行劝导、法律知识普及,环保部门出示并告知处理和整改结果合格,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示了对该猪场污水和空气质量的合格检测报告。邹X华依然不听劝阻,2025年7月17日上午,邹X华在新化县游家镇XX村养猪场门口阻拦养猪场装粪水的车辆通行时被依法传唤带离。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邹**现年76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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