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13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2时30分许,娄星区XX镇XX村村民曾XX手提挎篮到龙XX家菜地,将龙XX家栽种在菜地的黄豆苗拔走300余颗,随后曾XX将黄豆苗带回家中用于喂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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