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于2006年以来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现已吸毒成瘾严重。现查明2025年7月14、7月17日前后两次在怀化市鹤城区岩天村一山坡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吸食毒品海洛因0.4克。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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