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X无吸毒前科。2025年6月下旬,杨XX伙同他人在怀化市鹤城区XXX酒店的客房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冰毒。2025年7月21日,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XXX酒店附近将杨XX查获。经对杨XX进行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毒品初筛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