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进)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忠*******,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忠*******。
  现查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盗窃作案三起,具体案情如下:1、2023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龚益娇、陈**窜至祁阳市进宝塘镇佑兴村东风煤矿,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70平方毫米(七线一芯)高压裸铝线200斤,事后犯罪嫌疑人陈海江将铝线出售,陈**非法获300元。 2、2023年8月1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龚益娇、陈**窜至祁阳市进宝塘镇佑兴村东风煤矿山上,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70平方毫米(七线一芯)高压裸铝线300斤,事后犯罪嫌疑人陈海江将铝线出售,陈**非法获300元。 3、2023年8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龚益娇、陈**窜至祁阳市进宝塘镇佑兴村东风煤矿山上,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70平方毫米(七线一芯)高压裸铝线40斤,事后犯罪嫌疑人陈海江将铝线出售,陈**非法获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申辩,犯罪嫌疑人陈海江、龚益娇、邓海军、陈**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物价鉴定意见、微信交易明细、作案车辆轨迹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