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8时许,汪**、邱金莲夫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荣盛华府三楼因邱金莲的工资问题与东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伍雨兰、财务人员文萱等人发生纠纷。伍雨兰将200元工资给邱金莲支付后,文萱要求邱金莲在收条上签字,汪**不服便用拳头将文萱的手臂打了一下,后汪**欲离开,被赶来的伍彦博拦住,伍彦博伸开手臂阻止汪**离开,汪**将伍彦博的左手手臂咬了一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调解记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