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排)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双龙*******,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双龙*******。
现查明: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施××与受害人隆××发生感情纠纷,施××窜至隆××家中讨要说法时(施××与隆××已经结婚,合法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言语不和,施××便拿起施××家中火坑边的铁钳,将隆××、施××打伤,施××被打伤后脑部、左手;隆××被打伤额头、左手。经法医鉴定,隆××、施××二人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 2、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 3、伤情鉴定; 4、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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