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加)决字[2025]第144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
现查明:违法人邓xx在2025年07月13日、07月14日、07月20日,多次违反平江县加义镇xx公司的规定,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在xx公司营业期间内,多次下河打捞游客掉落的手机。违法人邓xx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扰乱了xx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并且引发游客大量投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邓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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