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桃林)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1时许,货车司机吴X坤将货物在XX镇XX村一处牛蛙养殖厂内将货物牛蛙饲料卸下,然后便向物流公司结运费,因吴X坤与物流公司存在纠纷,双方因运费问题未达成一致,吴X坤便向货主罗X伟要运费,罗X伟在订货时便将运费已交给物流公司,不于货车司机发生关系,吴X坤便想把已签收的货物搬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过程中,罗X伟的妻子陈X香认为吴文坤不讲道理,还想将自己的货物搬走,情绪激动下便上前用手推了吴X坤的肩部几下。经临湘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文坤未见损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湘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