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武)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现住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现查明:2025年5月左右,被处罚人于**在手机上下载注册了 “澳门威尼斯人”APP 赌博软件,并绑定了其邮政储蓄银行卡(银行账户:6217996020025207182),2025年6月8日开始,于**在“澳门威尼斯人”APP赌博软件上下注参与猜单双及猜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共下注六十余次,总下注金额约8000元,没有赢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从于**手机提取的赌博软件截图及下注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