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35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和沁园1栋1楼的菜鸟驿站经营者肖×贵报警称自己一台苹果13手机放置在店铺内被盗。经立案调查,系彭×欣于当日19时许在该店铺内取包裹过程中将肖×贵放置在货架上的手机误拿后,因之前与肖×贵间的矛盾,故未主动归还手机,直至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彭×欣,彭×欣才退还手机并赔礼道歉。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彭×欣本人的陈述;报案人肖×贵的陈述;物证(追回的涉案手机);书证(道歉信等);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彭贤欣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