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新化县曹家镇百兴*******。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0时许,李XX饮酒后驾驶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化县XX附近路段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李XX血液酒精含量为87.39mg/100mL。因李XX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且无醉酒危险驾驶15种从重情形而不予立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又查明2021年11月1日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经查,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嫌疑人供述、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抽血告知书、现场图片及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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