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热)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热市*******,现住湖南省桃源县热市*******。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至10日,佘X以营利目的,在桃源县热市镇XXX摆放一台通过捕鱼游戏积分兑换香烟的赌博机供辛XX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6335元。7月21日,佘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佘*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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