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双)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三岔*******,现住湖南省安乡县三岔*******。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4时许,殷X在湖南省安乡县三岔河镇XXXXXX组自家二楼的卧室内以“冰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07月21日21时许,殷X驾驶车牌为湘J31J23别克轿车在溆浦县XX出入口及XXXX等路段行驶。殷X于2025年7月21日被民警查获。殷X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殷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17年6月殷X因吸毒被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殷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户籍资料、吸毒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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