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现住草尾镇四民村九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珍曾于2024年11月1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06月30日,龚×珍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草尾镇亿诚烘干厂门口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2mg/100ml。龚×珍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酒精呼气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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