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茶)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茶盘洲镇红*******,现住沅江市茶盘洲镇红*******。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时分,违法行为人曾XX在沅江市茶盘洲镇XXX村罗XX家附近盗窃罗XX一条中华田园犬并将其食用,经鉴定,该中华田园术价值7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涉案价值77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