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四)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温**,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永阳*******,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温××(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242119××××××442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永阳镇××村××××村××号)于2006年3月3日在道县四马桥镇补录了一个重户口:王×(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422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并于2007年7月9日使用王×这个重户口办理了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此后温××一直使用在道县四马桥镇的重户口的身份证信息,最近一次使用是用于2024年2月11日在韶山市伟亚酒店办理入住。温××所使用的王×这个重户口办理的二代身份证已于2025年2月6日在福建务工时丢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遗失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温**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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