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88号
被处罚人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8时许,庾**与杨×金在隆回县花门街道二桥××饭店对面马路上因摆摊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庾**先后用手推了杨×金四次,庾**最后一次推杨胜金时,杨×金倒在地上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